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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机后的泰国经济结构改革:外国所有权、公司抵制和经济民族主义(上)         ★★★  
危机后的泰国经济结构改革:外国所有权、公司抵制和经济民族主义(上)
作者:克里斯·… 文章来源:《世界经济导刊》2005年第2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5 下午 08:36:41

【关键字】经济结构改革
【摘要】  在泰国,随着外国经营管理(M&A)投资的大规模流入泰国公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7年救助贷款的附带规定导致了迅速放宽关于防止外国在泰国注册公司中占有多数股权的规定。然而,现有的迹象表明,外国控制的总体水平仍然是有限的,这反映了泰国所有权的格局和企业经营惯例,而在法律与公司管理方面的改革不足以及官员和政治家对国内企业的支持则增进了这些情况。在像泰国这样仍然严重依赖国际筹资的国家,公司部门和更广泛的国民经济与国家社会对改革的抵制也许是代价高昂的。     序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9..


  在泰国,随着外国经营管理(M&A)投资的大规模流入泰国公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7年救助贷款的附带规定导致了迅速放宽关于防止外国在泰国注册公司中占有多数股权的规定。然而,现有的迹象表明,外国控制的总体水平仍然是有限的,这反映了泰国所有权的格局和企业经营惯例,而在法律与公司管理方面的改革不足以及官员和政治家对国内企业的支持则增进了这些情况。在像泰国这样仍然严重依赖国际筹资的国家,公司部门和更广泛的国民经济与国家社会对改革的抵制也许是代价高昂的。

 

  序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97年与印度尼西亚、韩国和泰国达成一致的救助贷款附带规定,包含了立即大幅度放宽特别是对外国所有权的管制、公司管理改革和国有企业的私营化。这显然改变了早先的状况,即把上述放宽管制和改革视为长期发展的一个部分。许多评论家认为,对这种迅速放宽管制的要求表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仅已经超越了它的职权范围,而且还迎合了西方和日本企业的利益,它们长期以来一直要求在那些遇到麻烦的经济中占有市场和所有权。然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策被证明是正确的,因为国内企业界和政府都没有能力进行的“清理”和结构改革需要有外资的参与。在原先实际上是国内垄断企业的外国投资,可望给泰国带来现代企业经营惯例、改善公司管理、提高效率和生产率以及促进竞争。世界银行特别强调了公司改革对经济持续复苏的重要性。总的说来,人们认为外国市场渗透和外国所有权的增多,将会加速那些受到(危机)损害的亚太地区经济的复苏和公司管理改革。

 

  人们普遍期望,自由化措施以及公司部门的困难处境将导致(泰国)所有权的迅速整合和外国所有权的扩大。实际上,许多评论家都预言将出现大规模的“(受损资产)减价出售”,以及外国公司将以最低价买到大量资产。然而,本文认为,尽管泰国已经大幅度放宽对外国所有权的限制,但尚未伴随有重大的结构调整和对公司部门的有效改革。此外,尽管外国大大增加了对泰国注册公司的参与以及外国控股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后者仅占了泰国公司部门的一小部分。上述领域的有限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泰国经济复苏和改革进程的缓慢和不确定性,但正如本文所概述的那样,泰国的公司部门,特别是那些负债最多的公司,明显地抵制了经济结构的改革。所有权的既定格局和令人讨厌的破产与合并过程一直促使了公司的抵制,而民众抗议和政府持续支持大企业利益(这在2001年1月他信政府上台之后变得更加公开化),则又导致了上述所有情况的加剧。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外国所有权的放宽管制、银行业的外国所有权、公司结构改革与非金融部门改革、经济民族主义的兴衰。

 

  对外国所有权的放宽管制

 

  泰国政府在1997年8月中旬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172亿美元一揽子筹资计划达成协议之后,便立即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放宽对外国所有权的限制。1997年10月,泰国政府宣布,将允许(外国公司)在陷入困境的金融业部门占有多数股权达10年之久,10年之后,任何超过49%的股权都必须出售给本国投资者。在10月的晚些时候,泰国的投资委员会(B01)利用了其免税的权力,只要本国的业主同意,就允许出售大多数在其“曼谷首都地区及其近郊促进计划”下经营的泰国公司。这项计划在1998年2月扩展到了泰国的其余地区。在1997年11月,第二份“意向书”阐明了主要的条件限制,包括放宽对外国所有权的限制,而在1998年3月,第三份“意向书”提出了一项议定法规相关计划。根据这项计划,泰国政府在当年年底批准了新的外国投资法规。接着,泰国政府修改了这项法规,该法最终确定为《外国企业法》(Foreign Business Act)并在2000年3月4日生效。这取代了限制性的1972年《外国企业法》(Alien Business Law),该项法规要求泰国的每一家注册企业都必须拥有过半数的泰国所有权,而且在某些行业中连少数的外国所有权也是不允许的。唯一的例外是,根据1966年的《泰美友好合作条约》,少数美国公司获准拥有100%的外国所有权。

 

  在1998年年底至2002年3月期间,泰国经济逐渐向外国投资开放,而且在大多数行业中也允许外国拥有多数所有权。然而,在大约57个指定的领域中,外国的参与仍继续受到限制,理由是考虑到国家安全、文化因素、环境问题、“泰国国民尚未准备好与外国人竞争”,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尽管许多受到限制的领域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可能并不重要,但有些领域却很重要,特别是会计、法律和某些经纪业。改革的阶段性反映在土地所有权改革上。泰国直到1999年10月才允许外国资方在房地产业拥有49%的所有权,而此前泰国一直明确地拒绝接受外国所有权。这个百分比在2000年3月升至100%,这是泰国对有关法规作进一步修正的一部分,这些修正案允许外商在各种各样的服务业与制造业拥有所有权的政策。在保险业方面,1998年的改革把外国所有权和外国董事所占的百分比限定为25%,并预定在2004年将其提高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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