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女性就业难
由于经济转轨,政企分开,城镇工业企业对劳动力的成本收益比开始敏感起来。1980年8月,中央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 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政策,突破了过去20年铁板一块的计划经济“统包统配”的就业模式。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新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在招工时实行“面向社会、公共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政策,就业竞争初现,劳动力市场配置的时代即将来临。
事实表明,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例1:女大学生就业难。
早在80年代中期,刚刚萌芽的城镇劳动力市场就出现排斥女性毕业生偏爱男性毕业生的现象,为此,198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还下达了38号文件,要求纠正。但据《人民日报》1987年7月31 日报道:“在今年大学毕业生分配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拒收女生的现象又趋严重。”北京市高教局和国家教委证实:截至1987年7月25日, 北京大学被退回改派的女生就有100多名,中国政法大学还有12名女生未能分配出去, 中国人民大学被退回的女生占退回毕业生数的80%以上,连历来供不应求的中央财经金融学院也有3名女生被退回。 “用人单位拒收女生的一般理由有:高分低能,实际工作能力差;出差不方便;结婚生孩子要误几年工作等等”(注:《人民日报》,1987年7月31日。)。
例2:企业更愿意招用男性职工。
1987年,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对北京、辽宁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10个行业的660家企业进行调查,在回答“对男女都适合的工种,您愿招男工、招女工或各占一定比例”问题时,660位企业领导有30.4%回答“愿招男工”,5.3%回答“愿招女工”,64.3 %回答“各占一定比例”。甚至在被认为是“女性职业”的89个纺织企业,也只有25%的企业领导愿意招女工,而愿意招男工的企业达37.5%(注: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城市妇女在就业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工运研究》,1988年第2期。)。 女性“待业”或“失业”统计资料可以更全面地反映全局。在待业(失业)人数中,无论是“女青年”还是全体失业女性,其占总数的比例都高于50%以上(见表7、表8),大大超过了相同年份女性就业比例(见表12)。
表7 1984~1993年城镇待业(失业)女青年人数及比例
年份 待业女青年(万人) 占待业青年(%)
1984 120.7 61.6
1985 118.6 60.2
1986 128.8 61.5
1987 139.8 59.5
1988 145.2 59.2
1989 183.7 59.4
1990 181.4 58.0
1993 192.5 58.0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统计资料(1949~1989)》、《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0、1991、1994),中国统计出版社。
表8 1996~1998年城镇女性失业人数及比例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女性失业数 占失业人数 女性失业数 占失业人数 女性失业数 占失业人数
(万人) (%) (万人) (%) (万人) (%)
289.14 52.30 303.14 52.56 300.47 52.60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7、1998、1999),中国统计出版社。
(三)妇女“阶段就业”
企业在招工中偏爱男性,对既有女工则以延长产假为名,释放剩余劳力。早在1980年,全国许多地方开始对孕期哺乳期女性“放长假”,即延长法定产假,从56天延长至3年。1980年11月6日,中共全国总工会党组、中共全国妇联党组联名向中央书记处递交了《关于辽宁省一些企业对怀孕哺乳女工实行放长假的报告》。报告反映:“据三市(沈阳、大连和鞍山)不完全统计,已有30多个企业对怀孕、哺乳女工实行留职放长假1~3年(抚顺反映,甚至可到4年),发放本人工资的70 %~75%(抚顺有的企业只发15元)。”后来有学者将此称之为“妇女阶段就业”。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工业化国家,妇女阶段就业表现为一种平均趋势。妇女在即将生育第一个孩子以前回家休息,抚育孩子,就业率下降,当最后一个孩子上学以后,妇女重新参加社会劳动,就业率回升。以就业率为纵坐标,以年龄为横坐标,妇女职业生涯曲线呈M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女职工的职业生涯曲线与男性基本相同,产假短暂,工资照发,就业没有“阶段”。
“放长假”从法律意义上说是违反我国有关劳动法规的,但从经济学意义上来看却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全世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企业主们为了降低劳动成本,一般都想尽可能地缩短妇女的带薪产假。 为了限制带薪产假的缩短, 联合国颁布《生育保护公约》(1952年修订),要求各国至少应保证女工享有为期12周的带薪产假,产假津贴为产前工资的2/3。尽管如此,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法律依然允许对产假期间的女工停发工资。而我国相当数量的企业同样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却愿意延长女工的带薪产假至156周。 我国女性劳动力供过于求或“物欠所值”的状况可见一斑。
(四)“编余职工”、“下岗职工”中女性比例高
“妇女阶段就业”只是刚刚回到市场上的城镇工业企业对女性过度就业的一个初步反应,当劳动力行政配置逐步走向市场配置,当劳动政策有所放宽,当企业用人权得到初步承认,女职工往往首当其冲地成为剩余劳动力。1984年,河南、河北和黑龙江等地开始了“优化劳动组合”的试点,至1987年已遍及全国。如果说1986年推行劳动合同制是对新增劳动力实行市场调节的话,那么“优化劳动组合”则是要挑战“固定工”,打破“铁饭碗”,对原有的劳动力也实行竞争上岗。随之而来的是“编余职工”,其中女性居多,“优化劳动组合”也曾被认为是“男化劳动组合”。据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1987年对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660个企业的调查,到1987年7月底,660 家企业已有“编余职工”27100人,占其职工总数的2%,女性占“编余职工”的64%(注: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城市妇女在就业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工运研究》,1988年第2期。)。1997 年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提出了减员增效的意见,指出“人员流动和职工下岗是不可避免的。”随即,“编余职工”改称“下岗职工”。根据国家统计局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在下岗职工中女性的比例约占45%(表9)。
表9 近年下岗女工人数及比例
下岗职工总数(万人) 下岗女工人数(万人) 女工/总数
1997 634.3 284.1 44.8
1998 876.9 392.7 44.8
1999 715.5 334.4 46.7
注:1999年数据是“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有下岗职工人数”,当年下岗职工总人数为937.2万人。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8、1999、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
全国总工会调查统计的下岗女工比例高于国家统计局的比例。根据全国总工会1993年对1230个公有制企业的调查统计,这些企业共有职工92万,女性职工占有37%,失业和下岗女职工有2.3万人,占失业和下岗职工总数60%(注:常凯:《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的失业及再就业问题的调查与研究》,《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3期。)。 女工失业和下岗的概率是男工的两倍。
(五)男女不同工亦同酬现状发生变化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相对平均的男女工资收入是否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是否真实反映了男女职工的劳动效率呢?答案是否定的。
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是一同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因此,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是兼容而不相矛盾的,并且,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应当服从按劳分配原则的指导。可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并不能自觉地将同工同酬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统一起来。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将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置于按劳分配原则之先。男女同工同酬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不顾劳动贡献的男女平均分配。
198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南宁市的工会部门对南宁市的10家企业进行了一次调查。调研人员在同工种、同年龄、同工资级别的职工中随机抽出“男工”、“普通女工”和“哺乳女工”各27名,对他们在1985~1986年的“劳动贡献”进行了对比研究,其结果见表10。
表10 南宁市10家企业男女劳动贡献比较
人均出勤(天) 病假(天) 人均利润(元)
男工 602.7 9.3 30612.4
普通女工 588.2 23.8 28713.6
哺乳女工 432.0 180.0 19873.3
男工比普通女工 +14.5 -14.5 +1898.8
男工比哺乳女工 +170.7 -170.7 +10739.1
资料来源: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1988年。
从上述资料中可以看到,在两年中,同工资等级的“男工”比“普通女工”人均多创利润1898.5元,比“哺乳女工”人均多创利润10739.1元。上述数据虽然不是全国性的调查。但其反映的事实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所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许多企业所实行的所谓男女同工同酬实际上是男女不同工亦同酬。
当我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以后,男女两性间工资收入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市场调节正逐步取代行政调节,男女工资收入开始不断接近其各自的市场价值。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第一期与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披露,1990~2000年10年间我国男女工资收入比已经从1∶77.5下降为1∶70.1。对比李实等学者1988 年与1995年两次相同的调查(见表3),女性收入占男性收入的比例从84.4%下降到了82.5%。其他调查也发现,越接近市场,女性占男性工资收入的比例就越低。表11是一项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男女工资比例的调查。
表11 不同所有制女性收入及性别比率
男性 女性 女性收入相当于男性收入(%)
样本数(人) 年收入(元) 样本数(人) 年收入(元)
国有企业 2008 2382.6 1312 2114.6 88.75
集体企业 1364 2312.4 1332 1940.0 83.90
三资企业 889 3001.4 830 2295.2 76.47
资料来源:戴园晨 黎汉明,《双轨制下工资收入及其对劳动力供需的影响》,《经济学动态》,1995年第10期。
以上5个方面说明, 市场经济正在对计划经济时代的过度就业尤其是女性过度就业和虚高的女性工资比例进行调整。
四、女性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一)经济改革以来的女工就业率及其原因
上述5个方面仅仅还只是“女性就业问题”的信号。 国家统计资料表明,女职工(或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就业比重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并没有下降还略有上升,从经济改革初期1978年的32.9%上升至2000年的38.0%(表12),即使在统计中把女性比率(下岗职工与同性在职职工之比)略高的“下岗职工”排除在外也是如此。(注:表12从1994年起为“在岗职工”或“在岗城镇单位从业人员”的数字,其中已不包含下岗职工人数,旨在准确反映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城镇女性就业状况)。
表12 1978~2000年中国女职工(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数
年份 职工总数 女职工数 女工比重 指数(上年女 备注
(万人) (万人) (%) 职工数为100)
1978 9499 3138 32.9
1979 9967 3409 34.2 109.0
1980 10444 3698 35.4 108.5
1981 10940 3935 36.0 106.4
1982 11281 4093 36.4 104.0
1983 11515 4199 36.5 102.6
1984 11890 4325 36.4 103.0
1985 12358 4500 36.4 104.0
1986 12809 4688 36.6 104.2
1987 13214 4869 36.8 103.9
1988 13608 5036 37.0 103.4
1989 13742 5137 37.4 102.0
1990 14059 5294 37.7 103.1
1991 14508 5483 37.8 103.6
1992 14792 5586 37.8 101.9
1993 14849 5542 37.3 99.2
1994 15259 5799 38.0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1995 15301 5889 38.5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1996 15221 5883 38.7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1997 14668 5687 38.7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1998 12337 4678 38.0 在岗职工(该年有此统计)
1999 12130 4613 38.0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2000 11613 4411 38.0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注: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主要统计指标解释”见《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9)》,中国统计出版社,第699页)。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可能:第一、“冗员”尚不能一下子释放,女工依然受到现行制度与政府政策的惯性保护。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还远没有到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现代企业制度尚在建设过程之中,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中国城镇企业还不可能完全根据市场经济的法则来释放“冗员”,“老人老办法”是社会稳定的需要,政府启动“再就业工程”就是证明。以上推测可以在一项以笔者为课题负责人的关于北京市下岗女工的调查报告(1998年)中得到佐证。被调查的52家企业回答在现有条件下,企业未来3年估计会有8141名职工下岗,其中男性将占54.7%,女性占45.3%。男性下岗的人数将高于女性;相反,估计新增1036名职工中,女性将占51.4%,男性将占48.6%,女性就业人数将高于男性,尤其是吸收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女性的比例将达到近60%,对女性就业比较有利;但当被问及“如果法律和政策允许本企业按市场规律自由用工,本企业更愿意招用男工还是女工”时,52家企业中“只招用男工”的企业达16家,占30.8%,而“只招用女工”的企业只有2家,占3.8%(注:北京市妇联课题组:《北京市下岗女工再就业现状及两性比较》,《人口研究》,2000年第2期。)。对照企业对同一问题的两种不同的回答,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如果政策法律让企业完全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自由用工,企业将会较多地招用男工,而目前,企业依然没有完全自由用工的条件。女工依然受到现行制度与政府政策的惯性保护。
第二,女性在就业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还没有反映在就业率上,只是在就业层次上发生了变化。“在公有制企业工人‘下岗’的潮流中,大量进入男性集中的工作领域——如矿山、油田、冶炼、机械制造等工业的女工被编余下岗,她们如果能再就业也基本转向传统女性集中的工作。”而女性集中的工作一般工资较低(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农民流动与性别》,第158~159页,中原农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同理,“女大学生就业难”并不是指女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其准确含义是指相对于男大学生而言女大学生找不到较理想的工作,比较理想的职业,往往是男大学生捷足先登。10年来,男女两性工资比例所发生的变化可以说明女性就业层次下降。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地位调查发现,女性工资收入占男性工资收入的比例从1990的77.5%下降到了2000年的70.1%(见表3)。
第三,女性在第三产业就业率有所提高。经济体制改革20多年来第三产业增长较快,吸纳了大量的女职工。比如1997年,女职工在各行业全体职工中的比例为38.8%,而在餐饮业全体职工中所占比例为58.4%、“旅馆业”为56.4%、“零售业”为52.1%“娱乐服务业”为51.9%、“居民服务业”为49.9%、“旅游业”为46.0%、“社会服务业”为46.7%、“公共服务业”为44.2%、“金融业”为41.8%等等(注:《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8)》,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
第四,城乡劳动力还没有形成统一市场,城市女工依然是中国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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