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和建立
中国农村不可能在目前建立农村地区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是由中国的现实国情和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既定路径所决定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且目前城镇与农村的两极分化日趋严重。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其基本理论逻辑源于:其一,社会保险是在政府的主持或主导下进行的,特别是在一国社会保险制度创立初期,没有政府的参与和主导,社会保险也只能是一种商业保险或民间互助形式;其二,目前很多农村地区农民的贫困一方面决定政府在扶贫系统工程中要发挥重要作用,而贫困的减少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体现和基础。另一方面,贫困地区农民的经济条件决定农民还没有社会保险的自我纳费能力,想通过老方案的方式建立所谓的“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只能是一种“保富不保贫”的保障机制,该机制使穷人的绝对福利状况没有改进,而相对福利状况却降低,这与国民的基本生存保障权相违背。其三,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一定要与农村的金融支持、政府对农业生产技术水利建设的财政投入、政府对农村的税收支持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思维相统一,只有在根本上提高了农民的生产能力和收入水平,保证农民的对土地保障制度的稳定预期,在农民收入和自我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的过程中,政府的非纳费型养老金支持可相应降低。
鉴于较多农村地区目前事实上没有管理好养老基金的条件和能力,笔者建议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其机构设置较多,小城镇发展较快,民主管理透明度较高,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可实施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即统筹部分可与城镇实行统一或基本统一或差异的制度安排,个人账户直接与城镇的管理机制基本相同,但对该类农民的个人账户其纳费应该具有灵活性,实行弹性的纳费制度,即灵活的纳费形式与统一的管理机制相结合。
在农村中等收入地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依靠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非纳费型养老金支持,该部分作为农村中等收入地区的社会统筹部分,农民的个人账户部分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养老金产品来实现,因为该类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条件相对不成熟,而且该地区有相当的农村流动人口(如农民工)。采用商业保险养老年金产品有以下优点:
第一,目前较多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平安寿险已经在农村地区有较普及的网络体系,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把开辟农村保险市场作为新的增长点,保险公司的机构网点、营销机制有了一定的保证。这些保险公司在城镇地区的网络条件也较好,可以实行个人保险账户的转移,这已经比城镇社会保险的流动性领先一步。
第二,保险公司在养老金产品开发特别是年金产品开发方面有独到的技术优势,特别是保险公司在投资方面其投资的范围比政府社会保险养老基金更为宽泛,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特别是专业养老基金公司的管理产品开发、精算技术、准备金计提与偿付能力管理等方面都有特定优势。保险公司在养老金计发或年金转换方面保险公司也有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
第三,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发的养老金产品其定价较为灵活,可以实行弹性的费率制度,而且从纳费到养老金的领取收益实行免费即EEE养老金税收制度。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发养老金产品如果能够获得政府对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农村业务的税收免税支持和免税激励,比如根据商业保险公司农村养老金业务量在整个业务量中的比例,给予保险公司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程度的优惠,促进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养老金业务。
第四,从更远的视角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发养老基金本身就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商业保险制度本身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立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视角,不管是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支持作用,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在农村落后地区,往往是经济水平较低与保险网络较少、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不足并存的局面,在该类地区开展养老金个人账户不具有现实性,开展商业保险业务的条件也不成熟。这类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保障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型养老金来进行。在贫穷地区,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必须发挥其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功能,政府必须承担对无自我保护能力的特定老人群体提供老人保障,这需要中央政府从战略高度上、从农民的基础性发展、从社会主义的共同发展与共同富裕目的进行战略调整。这也是改变贫困农村地区落后状况的一项基础性投资。根据国外发展中国家农村非救助型养老金的发展历史研究可知,该类养老基金不但对老人,而且对老人所在的家庭、当地经济发展、当地金融机构发展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对该类地区的部分高收入者,可通过商业保险养老金计划来进行。
上一页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