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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报刊管理“新法”出台 要点详解 |
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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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报刊管理“新法”出台 要点详解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媒体安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8 下午 04:4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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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副署长石峰接受记者专访 答者:石峰(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问者:彭澎(中国图书商报记者) 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出台15年,《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出台17年了, 中国社会的经济文化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报纸、期刊等文化产业取得了巨大发展,修订这两个管理规定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请您具体谈谈为什么要对这两个暂行规定进行比较大幅度的修订? 答:我国新闻出版业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报刊业快速发展并保持在一个健康的状态,要求报刊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中央对新闻出版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十分明确,政策措施逐步完善,文化体制改革正处在深人推进的过程中,这要求有与改革相配套的法规,要求通过法规加以细化和落实。此外,十多年来,我国报刊业的改革有了很大进展,报刊出版业在内容生产、经营管理、用人制度、行为方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多变化,变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比如,集团化建设、政企分开、采编与经营分离、引进社会资本、版权贸易等等,都是新闻出版业在推进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这些都需要通过法规加以规范和引导。两个《暂行规定》已施行了十几年,它们对促进我国报刊业发展、加强报刊出版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一些规定与现实情况,尤其与加人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形势以及数字化、网络化时代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已经产生比较大的距离,已不适应报刊业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要求。所以对这两个规定的修订可说也是迫在眉睫了。 问:现在与十几年前相比,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内涵与要求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即将出台的两个管理规定如何体现这种变化,管理上更侧重哪些方面? 答:这与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是密不可分的。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这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出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体制、机制都随之发生了变化,要体现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就要对现行的法规进行调整。规定中增加了一般性行政措施,加大了管理力度,但加大管理力度,不是为了管死,而是立足于规范管理,立足于行业发展,因为只有大家都遵守规范才有利于这个行业的有序发展。一方面,需要管住的要严格起来,另一方面,需要放开的要坚决放开,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为报刊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管理越规范,发展越有利。同时,这两个规定也总结了这些年来我们在管理工作中积累的许多经验,上升到法规的层次,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 问:为什么要强调对报刊出版全过程的监管?这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这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方面,从以前的行业监管发展为现在的社会监管,是因为出版活动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过去出版行业自成体系,现在很多情况发生变化,出版活动走向社会、走向市场的每个角落。所以只有面向社会进行监管才能达到有效监管。除了出版物的内容和编校质量外,报刊出版单位的体制机制改革,资本结构、从业人员、发行广告、分支和派出机构等,都要求我们对报刊出版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这与过去的行业监管有区别,以前重点在出版环节,现在市场监管力度加大。比如对报刊发行的恶性竞争,利用权力摊派,此次都作了规范。 虽然近年来陆续出台了许多规章,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暂行规定》的不足,但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报刊业监管法律制度不足的问题。修订后的两个规定可以为报刊业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奠定良好法律制度基础。 问:此次修订后的两个规定将会成为报刊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您怎样评价它的前瞻性? 答:我上面讲过,这两个规定是在一个新的形势和背景下出台的,而且在修改过程中,中央开展了对全国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摊派发行的综合治理以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要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对整个出版管理原则有重要影响的文件。这两个规定的修订正是在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过程之中进行的,它与国家整个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与《出版管理条例》,与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管理经验是一致的,这本身就是其前瞻性的一个体现。此外,在报刊管理制度没有根本性改变的前提下,这两个规定可以适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所以它有相当的稳定性。将来随着改革的发展,肯定会有一些调整,具体管理中还会有一些规章来补充完善,也是很正常的,但在可预见的时间里,基本的规定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问:现代化书业需要现代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管理手段最突出表现为法制化管理,即将出台的两个规定如何体现法制化管理? 答:《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对报刊出版管理具有指导意义的上位法陆续出台或修订实施,是法制化管理的重要表现。 两个规定告别“暂行” 报刊管理“新法”出台 而报刊管理原有的两个《暂行规定》无论从立法思想、基本原则还是具体规定,都与上位法有一定距离,甚至有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报刊司从2002年开始着手两个《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在各个层面广泛讨论与征求意见,反复推敲,数易其稿。在修改过程中,文化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逐步明确,各项改革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许可法》于去年颁布实施,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定了总署的行政许可项目;近年来陆续出台的涉及报刊出版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一系列创新性的基础性管理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经过积极探索也逐步成型,这一切都为修订打下很好的法制基础。所以这两个规定的修订既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并与其他规章相衔接,又比较符合实际需要。比如两个规定都注意了处罚程序合法性这个问题,因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程序不合法,处罚也无效,所以过去管理部门让你停刊你只能停刊,现在可以听证、答辩,最后根据相关法规来判定你要受何等处罚。所以这两个规定是按照国家法制化的要求,按照转换职能、依法行政的要求来制定的。 即将出台的两个规定在哪些方面作了比较重要的修订? 答:有几个方面的修订比较重要。一是明确界定了报纸期刊和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概念,并在许可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比如过去审批只是审批出版权,有了出版权就可以出版报纸期刊,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要求作为经营单位进行工商登记,但工商登记又不认出版权,这个矛盾越来越突出。今后审批,在审批出版权的同时审批出版单位的设立,由出版单位来出版报纸期刊,在具体操作中,把两者结合起来,将其作为一个审批项目办理,兼顾了与上位法的一致和报刊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也解决了与工商拄册登记衔接的问题。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体地位明确,一方面有利于行政监管,另一方面有利于深化报刊业改革,因为塑造新型报刊业市场主体是报刊业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明确报刊出版主体,为其更好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在加强监管方面,明确规定了四大监管制度,即报刊出版审读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年检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在此次修订中,报刊出版审读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且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审读、主管单位的审读、出版单位的阅评三个层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次修订也是第一次明确提出质量评估体系,以前有报刊的质量标准规定,质量评估体系涵盖更全面,但评估体系建立需要一个过程;年检在原有文件的基础上,此次修订又较为系统地设计了年检的条件、程度以及缓验、不予通过及催告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也是此次修订中比较新的内容,规定了报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特别强调了社长、总编辑的岗位培训,并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三是退出机制。此次也是第一次明确提出退出机制,过去虽有规定什么样的行为要退出,但这次是作为退出机制的组成部分来考虑。目前我国报刊出版还未真正建立起有效的退出机制,造成了部分报刊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况,而有实力的出版单位又无法获得新的刊号资源,使整个报刊业缺乏活力。此次修订设计了三项退出制度:一是报纸休刊超过180天,期刊休刊超过一年仍不能正常出版的;二是报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三是未通过年检的报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办该报刊,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经催告仍未参加的。上述三项都经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比如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刊、设立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报批,以前是由主管单位报批;科技期刊统一归口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以前创办科技类期刊由科技部审批;总署委托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的项目进一步明确;强化了对报刊内容的监管,比如刊发互联网内容时,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两个规定虽然涉及报纸、期刊不同的产业形态,在表述上和某些规定上有些区别,总体上是一致的。 分别“暂行”了15年和17年的两个规定,此次进行了“大修”工程,新规定“大修”了哪些内容? 报纸管理新法要点 1990年颁布实施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共8章54条,修改后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与原规定相比,调整了结构,修订的内容变化较大,删去了一些条文,增加了一些规定,保留的规定大多数在表述上也做了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界定了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概念。 根据报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新规定明确界定了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概念,同时规定: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从而区分了合法报纸与非法报纸,为认定非法报纸、打击报纸非法出版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增加规定了报纸出版单位的权利,明确: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活动。报纸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报纸的出版。 (二)修改、完善了报纸出版许可制度。 1.在报纸创办的审批项目中增加了对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的审批,赋予报纸出版单位以法律主体地位。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实行许可制度,但一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是报纸创办,而不是报纸出版单位设立。本次修订,明确总署在审批报纸创办的同时还审批报纸出版单位的设立。在具体操作中,把两者结合起来,将其作为一个审批项目办理,兼顾了与上位法的一致和报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也解决了与工商注册登记的衔接问题。报纸出版单位的主体地位明确,一方面有利于行政监管; 另一方面有利于深化报业改革,因为塑造新型报业市场主体是报业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明确报纸出版主体,为报业更好发展奠定了基础。 2.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的条件、程序以及提交的材料。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要明确、公开的要求,结合报业管理的实践,总署对申请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的条件、程序以及提交的材料作了明确的规定。 3.明确了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报批。过去的做法是由主管单位报总署审批,本次修订,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报纸出版管理的实践,统一为: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4.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调整了报纸、报纸出版单位的变更审批事项。 (三)加强对报纸出版过程的管理,对中央重视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规定。 1.强化对报纸出版内容的监管。为增强适用的灵活性,对一些重要问题作了比较宽泛的原则性规定。如规定:报纸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2.对《暂行规定》中关于一号多版问题的规定做了重新表述。新规定明确: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纸。出版报纸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不同版本(文种)的报纸,须按创办新报纸办理审批手续。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报纸所有版页应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 3.对报纸出版专版、专刊、增刊、号外等情况分列专条,作出了规定。 4.增加了对报纸开展广告业务的一些原则性规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广告问题,强调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时应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禁止刊登有害广告和虚假广告。针对近年出现的广告经营者向报纸出版领域渗透的现象,规定:报纸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禁止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5.纳入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明确: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在其报纸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同时规定: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6.对新闻记者站和记者证问题,因已有专门规章作规定,《修订草案》中未作重复规定。各用一条明确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参照《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7,对摊派发行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禁止报纸出版单位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利用权力摊派发行。 8.对配合进行发行量调查的义务作了规定。报纸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机构进行报纸发行量数据调查,不得提供不真实的报纸出版、印刷和发行数据或者信息。 (四)完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四大监管制度。 为了从内容上、导向上完善监督管理,新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四大监管制度,即报纸出版阅评制度、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制度和报纸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1.报纸出版阅评制度。报纸出版阅评即现在实行的报纸出版审读,在报纸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本次修订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制度,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阅评、主管单位的阅评和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等三个层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2.质量评估制度。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报纸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3.年度核验制度。在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本次修订较为系统地设计了年度核验的条件、程序以及缓验、不予通过及催告制度,使年度核验成为报纸出版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4,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近些年来的实践,新规定明确:报纸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同时,特别强调了社长、总编辑的岗位培训:报纸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报纸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报纸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五)完善报纸出版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1.关于报纸管理的行政措施。考虑到报纸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将以往经常采用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如警示通知、通报批评等予以明确规定,赋予其合法性。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责令收回报纸等措施。新规定明确,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达警示通知书(即目前实施的违规通知单)、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令公开检讨、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责令收回报纸、责成其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报纸出版单位整改等行政措施。 2.关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凡《出版管理条例》有规定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其他《出版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行为,凡规定中设定了义务条款、禁止条款的,均依法设定了一定的处罚措施。这些行政处罚规定尽可能地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六)关于报纸出版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的报纸出版尚未真正建立起有效的退出机制,造成了小部分报纸长期处于低水平办报的状况,而有实力的出版单位又无法获得新的刊号资源,使整个报业缺乏活力。对于报纸退出机制,中央领导十分重视。为此,新规定中设计了三项报纸出版退出制度:一是休刊制度。明确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二是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明确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对报纸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报纸出版单位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三是年度核验制度。明确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办该报纸;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期刊管理新法要点 1988年颁布实施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共6章40条,修改后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与原规定相比,结构做了调整,修订的内容变化较大,删去了一些条文,增加了一些规定,保留的规定大多数在表述上也做了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界定丁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概念。 根据期刊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新规定明确界定了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概念,同时明确: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从而区分了合法期刊与非法期刊,为认定非法期刊、打击期刊非法出版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增加规定了期刊出版单位的权利。新规定明确: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活动。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二)修改、完善了期刊出版许可制度。 1.在期刊创办的审批项目中增加对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审批。《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实行许可制度。但是,许多年以来,政府部门审批的是期刊创办,而不是期刊出版单位设立。本次修订中,期刊的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的设立将作为一个审批项目办理,兼顾了上位法的一致和期刊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也解决了与工商注册登记的衔接问题。 2.明确了申请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条件、程序以及提交的材料。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要明确、公开的要求,结合期刊业管理的实践,新规定对申请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条件、程序以及提交的材料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创设条件中,将原有的“办刊宗旨和专业范围、编辑方针”合并为: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增加了三个条件,即:有确定的、不与现有期刊重名的名称,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3.明确了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报批。过去的做法是由主管单位报总署审批,本次修订,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同时结合长期以来的做法,规定为: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4.科技类期刊统一归口审批。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并结合最近与科技部联合发布的有关规定,删除了《暂行规定》中关于创办科技类期刊由科技部审批的条款,即不再区分社科类、科技类,创办期刊均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5.明确了期刊部分项目变更需要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项目。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了期刊变更需要报总署审批的项目,即: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以及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 (三)加强对期刊出版过程的管理,对中央重槐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规定。 1.对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 刊发互联网内容时,须在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2.对原《暂行规定》中一号多刊问题的规定做了重新表述。新规定明确: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3.将原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增刊审批问题的规定纳入新规定,并明确规定每种期刊每年只允许出版两期增刊,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4.将原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制作期刊合订本的规定纳入新规定。明确规定: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对于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5.增加对期刊开展广告业务的原则性规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广告问题,新规定强调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针对近年出现的广告经营者向期刊出版领域渗透的现象,明确规定: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6,对有偿新闻作出了规定。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7.对期刊记者站和记者证问题,因已有专门规章作规定,新规定中未作重复规定。各用一条明确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参照《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8.对摊派发行问题作了规定。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9.对配合进行发行量调查的义务作了规定。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机构进行期刊发行量数据调查,不得提供不真实的期刊出版、印刷和发行数据或者信息。 (四)完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规定丁四大监管制度。 为了从内容上、导向上完善监督管理,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四大监管制度,即期刊出版阅评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1.期刊出版阅评制度。期刊出版阅评即现在实行的期刊出版审读,在期刊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本次修订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定了阅评制度,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阅评、主管单位的阅评和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2,质量评估制度。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单位的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3,期刊年度核验制度。本次修订,较为系统地设计了年度核验的条件、程序以及缓验、不予通过及催告制度,使年度核验成为期刊出版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4.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近些年来的实践,规定: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同肘,特别强调了社长、总编辑的岗位培训: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期刊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五)关于期刊出版退出机制问题。 我国的期刊出版尚未真正建立起有效的退出机制。中央领导十分重视建立健全期刊退出机制。为此,新规定设计了三项期刊退出制度:一是休刊制度。规定期刊休刊超过一年的,由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二是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规定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单位的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三是年度核验制度。规定期刊未通过年度核验的,被注销登记,自第二年起停办该期刊。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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